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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公开招聘2名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公告

工作地址:招聘职位:学历要求:发布时间:2023-03-29 发稿编辑:高校师资网

根据工作需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考试或技能测试、面试、体检、组织审查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聘用岗位、职责、人数及管理

(一)聘用岗位:检察辅助人员(辅警)

(二)岗位职责:一是协助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院机关工作秩序,具体负责值班登记、巡逻、安保维稳等工作;二是负责协助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三是参与重大案件的执行;四是负责车辆驾驶、维护、警用器械管理等工作;五是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招聘人数:2名。

(四)监督管理

此次公开招聘的2名检察辅助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和管理,政治部负责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招聘对象及加分条件

(一)聘用对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和政法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安排,爱岗敬业、能吃苦耐劳;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65及以上,女性身高1.55及以上;

3.具有剑河县户籍(因学迁出尚未迁回的,凭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5.年龄:18周岁(2005331以前出生)至35周岁(1988331以后出生)。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并不予聘用

1.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2.曾因不能胜任工作、工作失职等原因被单位予以辞退的;

3.曾因在公务员招录、应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为取得报名资格伪造有关证件、隐瞒有关事实、编造有关信息的;

5.应聘人员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纳入失信名单的;

6.其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情形。

(三)加分条件

1.苗语或侗语测试合格加3分;两种语言均精通的,只按一种语言加分。

2.退伍军人加5分;

3.取得驾驶证并经现场驾驶考核合格的,C1照加2分,B照加3分,A照加4分。

加分在报名时一并进行,考生须在报名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需要语言测试、驾驶测试的现场测试。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3412上午830—14日下午1730

报名时,考生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二份,并作出承诺。考生填写报名登记表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由考生自行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录取资格。

报名时,由现场工作人员对考生提供的相关证件、佐证材料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收取复印件;同时对考生身高进行查验,不符合报名条件和身高要求的不予报名登记;符合加分条件的,予以现场确认。

2.报名地点: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四楼421办公室。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

3)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技术专业证明;

4)在岗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6)其他加分印证材料及复印件。

(二)考试方式

报名人数超过1:35的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考生均参加笔试考试,笔试结束后,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前6名参加面试,其中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报名人数未达到1:35的直接进入面试。最终报名人数以剑河县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目公布名单为准。

1.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不指定考试内容。

笔试地点另行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目通知。笔试时考生需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时间为:2023421日上午9001100

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面试

面试地点: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面试时间:2023428日上午900开始。

3.总成绩

(笔试成绩+加分)(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如无笔试,则总成绩=面试成绩+加分(50%)。

(三)体检

笔试、面试结束后,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察对象,空缺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统一安排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本院支付。

(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取消拟聘用资格:

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五)聘用审批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本院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填写《行政机关单位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院党组审查,再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检察辅助人员经考试、体检、政审合格录用后,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本院与受聘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3个月。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无故超过7天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招聘中,如遇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放弃的,按本简章规定程序和条件,从报考该职位考生中依次递补。

五、待遇

(一)检察辅助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组成。基本工资为每月3000元,工龄工资为工作满一年5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50元,依此类推。

(二)由单位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从工资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按全州统一的缴费基数计数,由单位承担。

未尽事宜由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18008559085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3327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jhx.gov.cn/xwzx/tzgg/202303/t20230327_78773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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