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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沧州市委党校(河北)2024年度选聘3名高层次人才公告

工作地址:河北省 - 沧州市招聘职位:专职教师/教学科研岗学历要求:硕士及以上发布时间:2023-12-14 发稿编辑:高校师资网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沧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及沧州市人才强市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沧州市委党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采取选聘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单位基本情况

中共沧州市委党校是中共沧州市委培训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的重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是市委、市政府新型智库,是市委直属事业单位。

二、选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考试考察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选聘对象

选聘对象为2024年8月底及以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以学信网查询结果为准),世界排名前100名国(境)外院校的硕士研究生(需经国家教育部认证)。

“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以2022年2月教育部公布的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为准;世界排名前100名国(境)外院校以2024年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四、选聘条件

(一)选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选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选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按《中共沧州市委党校2024年度选聘高层次人才岗位信息表》(附件1)要求确定,岗位信息表中均为专业(二级学科)名称。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海外、外国学历学位获得者的专业名称与选聘岗位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所学专业课程与选聘岗位专业课程大部分相同,且符合该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也可报考该选聘岗位。

凡涉及到年龄、工作经历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3年12月22日。需用到工作经历条件时,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为:从2023年12月22日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

6.全日制普通类高校在读的学生(不含2024年度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7.已在沧州辖区就业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的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9.聘用后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构成回避关系人员。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本次选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现场报名时间: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报名地点:中共沧州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沧州市委党校办公楼5238房间)

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317—3567026 15231756677

2.报名要求

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下载并填写《沧州市2024年度高层次人才选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2)本人手写签名并按手印的《诚信承诺书》(附件3);

(3)个人简历(包含基本情况、学习经历、科研情况、获奖情况等,学习经历要求从本科学习经历写起);

(4)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报名阶段尚未取得学历、学位的,除提供学信网关于学籍查询信息(自行打印)之外,还须书面承诺2024年8月底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附件4);

(6)国外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报名阶段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须书面承诺2024年8月底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附件4);

(7)近期1寸免冠蓝底照片4张。

报名时,根据岗位条件要求,现场对报名人员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领取《测评考核通知单》,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提交的信息及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相应后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其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的,不予受理。

(二)测评考核

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入测评考核环节。测评考核包括面试和专业测评,面试和专业测评同步进行。

测评考核时间及地点详见《测评考核通知单》。面试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是试讲,时间为20分钟;二是现场答辩,由场内专家组进行现场提问答辩,时间为5分钟。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专业测评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面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或专业测评为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体检环节。测评考核结束后,按照选聘岗位,公布应聘该岗位人员成绩。

对测评考核合格的人员,根据选聘计划和报考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如同一选聘岗位比例内末位面试成绩并列的,按照烈士子女或配偶、退役军人、学历高者、工作经历长者、职称高者优先的办法确定排名。在此后的体检、考察及资格复审、公示等环节发现问题需要递补时,出现成绩并列的也按此排名顺序确定。

(三)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时间及要求在沧州市委党校官网公布。体检项目、标准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无故未按时参加体检的、放弃体检资格及体检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四)考察及资格复审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考察期间同时对考生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复审,主要审核报考人员的个人档案等材料原件。未取得学历、学位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须在8月底前取得与选聘岗位条件相匹配的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再办理聘用、入职等相关手续。

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取消拟聘资格。不符合选聘条件的、考察及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拟聘资格;逾期不提交资格复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因以上情形出现岗位空缺的,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聘用

对经测评考核、体检、考察及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沧州党建网、沧州市委党校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政策待遇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有关待遇外,还可通过申请“沧州狮城人才服务卡”,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住房保障。新全职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到沧州工作后,分别享受购买市域内自用商品住房购房补贴30万元、15万元,或给予租房补贴2000元/月、1000元/月,最多5年。在沧州市无住房的可申请人才公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沧州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

(二)随迁配偶及家属就业安置保障。属新引进的,其随迁配偶及家属不在沧州市工作的,原属行政、事业人员的,由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编办按程序安置到同类编制性质的单位;原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由国资委安排到国有企业适当岗位工作。

(三)生活保障。子女入学方面,在人才服务区域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不受户籍、片区限制,可根据个人意愿填报三个就读学校意向,根据意向和学校学位情况优先安排到相对优质的学校就读。同时,医疗保健方面,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优先预约、挂号和诊疗等绿色通道服务。还可享受免费乘坐沧州市区内公交车、游览本市范围内A级景区等服务。

具体实施按《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凡未在规定时间参加选聘各环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考生务必填写本人常用联系方式,在选聘期间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通畅,因通讯不畅影响报名及资格审查、测评考核、体检、考察及资格复审等环节的,后果自负。

(二)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选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件丢失、被他人盗用或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选聘的,自行承担责任。

(三)本次选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023年12月13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cangzhoudj.gov.cn/article.asp?ID=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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