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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2020年事业单位第二批公开招聘12名工作人员公告

工作地址:招聘职位:学历要求:发布时间:2020-11-16 发稿编辑:高校师资网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为满足我市事业单位用人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

黄石市事业单位本次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个岗位、12名工作人员。各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详见《黄石市2020年事业单位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3、具有良好的品行,遵守事业单位工作纪律,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条件和业务能力;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招聘考试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详见人社部规[2019]1号);

6、不能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8、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聘用的情形。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方式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初审及查询、缴费和打印准考证均通过黄石人事考试网(http://www.hsrsksy.com.cn/)进行。报考人员还可以通过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huangshi.gov.cn/)查询招聘公告及岗位信息。

(二)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20201116900112017:001700报名系统自动关闭。

2、资格初审时间:2020111790011211700,招聘单位网上进行资格初审,考生可同步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3、缴费确认时间:2020111790011222400,报考人员网上缴费确认(每位考生须缴纳考试费用100元)。报考人员在缴费期间,未按期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4、准考证打印时间:2020112690011289:00,报考成功人员打印准考证。

特别提醒:请考生妥善保管准考证,考试时须随身携带。

四、考试办法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一)笔试

1、笔试形式及内容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的特点,本次统一笔试按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学教师类(D类)、医疗卫生类(E类)分类设考。

每个类别笔试科目分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统一笔试中相应类别的两科考试。具体详见《岗位表》中“所属小类”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0年版)》(见附件5)。

2、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开考比例

为实现竞争择优,报考确认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3:1,方可开考。报名结束后,对报考确认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需要取消、核减或保留的,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黄石人事考试网公示。对被取消的岗位已报名考生全额退费。

4、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通过黄石人事考试网发布,考生可查询本人成绩。

特别提醒:考生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有效期内)参加笔试,两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二)面试

面试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方式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现场表演等形式进行。

1、面试入围比例

各招聘单位按《岗位表》中规定的面试入围比例,按考生报考岗位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面试入围人员达不到规定入围比例的,执行上述笔试开考比例处理办法(由主管部门核准)。

2、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人社部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官网发布资格复审公告,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对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应聘人员须携带岗位要求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报考的,须经单位同意,并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材料。不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应聘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出现的面试人选缺额,按该岗位笔试成绩依次递补。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由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3、面试公告

面试前由人社部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官网发布面试公告,面试相关事宜以面试公告为准。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由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负责通知考生。

面试公告发布后,在面试举行前五天内,因考生弃权等因素造成入围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再递补。对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或小于1:1的岗位,实行最低合格分数线控制,最低合格分数线为本场面试(同一面试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的平均分。对无同一面试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的,执行最低70分的合格分数线标准。对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体检、考察阶段,相应招聘岗位计划取消。

4、面试成绩查询

面试当场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考生也可在面试后登陆黄石人事考试网查询。

(三)成绩计算

1、笔试、面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后,分别按40%60%计入总成绩。

2、《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卷面满分各为150分,时间分别为90120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时间由招聘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人10分钟。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2×(2/3)×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其计算公式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60%。考生总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

3、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要求,对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称职)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实行优惠政策,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总分上增加5分。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加分优惠政策。上述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统一报市人社局事业科汇总并公示。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公开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的,不再享受此优惠。服务(役)时间计算截止20201231。申请加分时间截止到20201122

4、考生总成绩可登陆黄石人事考试网查询。

五、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管理

(一)体检、考察

按考生总成绩,依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1、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具体时间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通知。

2、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考察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拟定,并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考察具体时间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通知。

3、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考生(须参加了面试的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无递补人员的,相应招聘岗位计划取消。

(二)公示及备案

招聘单位根据考生总成绩、体检、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在人社部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市属事业单位直接报送)。

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递补。

(三)办理聘用手续

经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各招聘单位与新招聘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并按所聘岗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六、防疫要求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参加现场招聘活动的,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者方可进入考试区域。考试前14天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者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应提供考试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报告。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其他

本公告由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14-6516859

《岗位表》中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等条件需咨询的,请与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联系,咨询电话详见《黄石市2020年事业单位第二批公开招聘单位网址、咨询电话、纪检监督电话一览表》(见附件2)。

网上报名技术操作、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安排需咨询的,请与黄石市人事考试院联系,咨询电话:0714-6525286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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